价格认定复核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