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财产利益和发展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二条 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理念。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贯穿于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就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网络沉迷、远离毒品、防范学生欺… 第三条 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当积极开展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居委会、村委会、… 第四条 健全及时优先办理机制。建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绿色通道,提高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办理质效,依法及时立案、精心审理、高效执行。 第五条 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六条 在立案环节应当对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进行专门标识,以区分于其他民事案件。 第七条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依法审查其有无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八条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且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指定法定代理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参考监护顺序、依法具有监护… 第十条 未成年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监护人不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原监护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第十二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通过合理布置法庭,营造教育引导良好氛围,减少庭审对抗性,增加亲和性。 第十三条 未成年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形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并在案件审理职责范围内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章 审理与裁判

第十四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诉讼引导,确保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对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证据,案件审理中认为有必要调取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取。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参加庭审的,应当注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与未成年人交流,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应当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若监护人在场不利于未成年人表达真实意愿的,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人或者允许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 第十八条 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 第十九条 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引导当事人协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探望事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 第二十条 审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严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和酌情分得遗产权。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 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必要时为未成年人安排临时监护措施。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监护人、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应尽… 第二十四条 审理有关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案件,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防止监护人违法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同时避免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审理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区分行为主体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 审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受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强化对其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 第二十八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需委托其他人员参加调解、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的,应当告知相关人员遵守相关要求。

第四章 延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判后回访等延伸工作。 第三十条 审理涉亲子关系、抚养、收养、监护、离婚、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下列事项开展社会调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调查的,调查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开展延伸工作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反常行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其他可能需要心理疏导情形的,可以与其监护人沟通,必要时建议未成年人接受心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心理服务组织机构、心理教育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合作,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协作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优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调解、审理、执行、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

第五章 执行与回访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执行工作机制,探索由专门团队或专人负责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执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探望权等案件的执行,应当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协作,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对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