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探望权等案件的执行,应当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协作,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合适探望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探望等方式,提升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成效。

经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当事人仍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