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五章 执行与回访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执行与回访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对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判后回访,确保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