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且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