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八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