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理与裁判 第十四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诉讼引导,确保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对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证据,案件审理中认为有必要调取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取。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参加庭审的,应当注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与未成年人交流,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应当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若监护人在场不利于未成年人表达真实意愿的,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人或者允许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 第十八条 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 第十九条 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引导当事人协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探望事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 第二十条 审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严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和酌情分得遗产权。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 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必要时为未成年人安排临时监护措施。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监护人、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应尽… 第二十四条 审理有关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案件,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防止监护人违法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同时避免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审理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区分行为主体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 审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受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强化对其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 第二十八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需委托其他人员参加调解、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的,应当告知相关人员遵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