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章 审理与裁判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理与裁判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应当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若监护人在场不利于未成年人表达真实意愿的,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人或者允许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