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需委托其他人员参加调解、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的,应当告知相关人员遵守相关要求。

因办案需要使用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在相关卷宗封面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得向外界披露含有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在送达、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扩大案件信息知悉范围,防止在当事人住所地、学校等地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发布案例、制作法治宣传资料时,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