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延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判后回访等延伸工作。 第三十条 审理涉亲子关系、抚养、收养、监护、离婚、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下列事项开展社会调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调查的,调查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开展延伸工作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反常行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其他可能需要心理疏导情形的,可以与其监护人沟通,必要时建议未成年人接受心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心理服务组织机构、心理教育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合作,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协作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优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调解、审理、执行、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