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优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会慈善机构等建立联动关爱救助衔接机制,对确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予以经济帮扶、转学安置等帮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