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调解、审理、执行、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在综治中心开展指导调解、以案释法、委托调解、诉调对接等工作时,可以开展或者指导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根据相关案件及人员具体情况,加强针对性,及时进行教育指导效果评估,并视情况调整教育指导方式和内容,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人民法院应当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