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社会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与当事人本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面谈交流,观察当事人与其子女或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征询未成年人对抚养、监护、探望等事项的意愿和态度;

走访当事人居住地、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等;

其他调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