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审理涉亲子关系、抚养、收养、监护、离婚、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下列事项开展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居住环境、心理状况、情感需求、学习状况等;

当事人的个人经历、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状况、夫妻关系、工作情况等;

当事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监护情况等;

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