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反常行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其他可能需要心理疏导情形的,可以与其监护人沟通,必要时建议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