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章 审理与裁判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理与裁判 第十九条 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引导当事人协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探望事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有关探望的具体内容。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方式沟通、联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