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必要时为未成年人安排临时监护措施。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监护人、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应尽可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父母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