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202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当积极开展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参与案件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