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第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依据各项指标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第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参照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集团在采取国内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开展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 第十八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统一制定和发布,并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二十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第三十条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 第三十六条 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