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意见等,其中: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应当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