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第三十条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