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