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