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章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