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