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