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