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