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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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