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