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节 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二节 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三节 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 第四节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分为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更换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两种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随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应向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节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 第一百三十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六节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份… 第七节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八节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分为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和更换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两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随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更换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申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