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节 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 (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 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