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无不良记录;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无不良记录;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