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无不良记录;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