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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 第六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六节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

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

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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