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