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无不良记录;
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