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四节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分为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更换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两种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随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应向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