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四节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分为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更换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两种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随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应向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