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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 第五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五节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

(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 第一百三十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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