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无不良记录;
具有4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