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应向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约见拟任人谈话,30日内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