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八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八节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分为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和更换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两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随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更换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申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