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八节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八节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节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