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节 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 (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