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规章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其业务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须由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下级行应当将其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将其依法制作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报本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行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该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2个或者2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行长(主任)或者副…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先经人民银行下级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上级行。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节 听证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第三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统一并账,并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对其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审查意见、处理结果和期限进行登记备案,并按季抄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并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数量、结…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下级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报送上级行对口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辖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 第四十七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应当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本行或者下级行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实施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