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依法须由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下级行承担审查职能的部门受理。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办理的,由办公厅或者办公室确定一个职能部门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