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规章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其业务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