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规章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歧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