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机…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的,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下级行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法制审核,确保行政许可主体合法、程序合规、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第二十七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本行行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行章的行政许可证,可以不再…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除根据本办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行长… 第三十二条 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下级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上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下列时间不计入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相关文书、许可证的送达方式,并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以电子形式出具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第四节 听证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 第四十条 听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提出的听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人以格式文书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能够于当场或者五日内确认准予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第四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根据本行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的授权,在受理行政许可后及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制发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按照简易程序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不能在五日内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 第四十五条 被许可人拟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中国人… 第四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综合被许可人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的合规经营情况,在行政许…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审查、决定被许可人变更和延续申请的程序,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行政许可办理过程进行记录,完善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上级行依法对下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行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处罚规… 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 第五十五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应当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于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据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予…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