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机…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的,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